H15關注組

H15 concern group

2. 實踐人權視野中的「以人為本」: 認清「權利」(RIGHTS )與「利益」 /「利潤」(INTEREST/PROFIT)為兩種不同的概念

依據公平的原則,無論在社會、經濟、文化等方面對社會有付出和有貢獻者,應予洽當的保護,這屬於基本的人權。在《市區重建策略》(2001)中所提及的「以人為本」,應理解作先以受影響的人為本

2.1 受影響人士

受影響人士,不單包括重建區內的居民和商舖,也包括在重建區周邊地帶生活的市民。因為重建後周邊地價颷升,而整個交通、社區網絡、生活環境等也會有震蕩變遷,周邊的市民,在生活成本或方式上,或多或少受到牽連而要改變。事實上,「社區」本來就無須以政府所劃的重建區為界線,地方本來就會發展出自己的社區,不一定會與政府劃定的重建區範圍一樣。

2.2 為何先以受影響的人為本?

這是基於公平原則,是屬於人權的範疇。依據上述對社區網絡的理解,舊區內街坊因長時間共同生活而發展成一個複雜的網絡,每個成員都有一份貢獻。這些貢獻,難以用金錢衡量,但對社會整體的平衡發展十分有利。

一旦地區重建時,政府便硬要把這些人驅去社區,貶低他們的權利,我們便不得不考慮這樣的發展模式是否正確,即使是無可避免的,也應給他們優先提供不同合理的選擇和紓緩措施,不讓受影響人士生活質素下跌。事實上,H15關注組的經驗中,重建會令受影響人士忽然面對一大堆沉重的生活壓力,包括生活成本的上漲、重置物業的困難、面對政府各種程序的不勝其煩、安頓生意和家人的壓力等等。

如果重建政策中會令部分於該區有貢獻的市民,在重建後生活質素反而下降的話,便是一種「程序上的不公義」。程序不公義的意思,就是由於定立某類工作程序或規範時,欠缺對公義價值觀的考慮,導致當執行該法例或政策,即使執行人員技術上不犯規,卻產生了不公義的情況。相關的問題將於本建議書丁部分作詳細檢討。

2.3 「權利」與「利益」的分別

過去幾年,H15關注組常聽到政府官員或市建局職員,竟然把過去沒有在社區貢獻,只希望藉著重建項目而謀取利益的大財團,也歸類為重建項目中的「持分者」,與一直在舊區生活並受重建衝擊居民和商舖相提並論,喧賓奪主。這種混淆視聽、不誠實的行為不能繼續下去。

「權利」和「利益」應當有相當清楚的劃分,清楚不過。市建局賦予的權力非同少可,除獲政府注資100 億元作營運資金外,重建區範圍的地皮亦可免補地價,最厲害的當然是引用《收回土地條例》強行收地的大權,偌大的權力,應當承擔合符比例的社會責任,才能服眾。市建局過往便常因廉價收地,再以高價售予地產商來謀取利潤為詬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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